夫妻離婚後,一些監護人控制子女的戶籍,囙此擅自變更子女的姓氏更為方便。當另一方發現子女的姓氏被前配偶修改後,他們對此不滿意,一般會提起訴訟。

諮詢實例

律師:“律師,我和前夫離婚後,7歲的男孩是我帶大的。孩子的姓和我前夫的姓一樣。我丈夫家缺少男孩。他們家也很喜歡我的孩子,他們想把他的姓改成他現在丈夫的姓。我試過前夫,他明確表示不同意。我現在丈夫家有辦法直接給孩子改姓。我想問你的是,如果我們沒有征得孩子父親的同意就直接改姓,會不會有風險?”

律師:“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只要前夫不同意孩子改姓,到法院起訴,被改回原來姓氏的可能性很大。”

心理諮詢師:“有人說,民法典實施後,未成年離異子女改姓放寬了。是真的嗎?”

律師:“沒有,民法施行後,只有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選擇新增了。但是,離婚子女改姓的規定沒有變化。”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15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一)用血緣關係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2)有合法扶養人以外的人供養而選擇贍養人姓的;(三)有其他不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習慣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守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律師解讀:與以往婚姻法相比,本民法典擴大了姓氏的內容;《民法典》將姓名權納入人格權法典,並作了相應的修改,使自然人的“姓氏權”不再局限於以下的父姓或母姓。根據客觀現實,未成年人的姓氏選擇較多。)

《民法典》第1122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保留原姓。”(我的律師認為,該條存在立法技術問題,將本條詞序調整為“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收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母姓,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律師解釋:現行婚姻法比明年生效的民法典簡單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1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保育費。父親、母親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律師解讀:現實中,離婚後,夫妻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拒付撫養費和恢復原姓,使《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更加切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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