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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有必要瞭解這14點!

3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首先,深圳經濟特區的個人破產條例是什麼?主要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為規範個人破產程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促進經濟發展而製定的再生誠信債務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8月31日發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申請破產需要什麼條件?

答: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償債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依照本條例進行重組或和解。

2申請破產需要多少債務?

答:第九條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三。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資料?

(1)破產申請、破產原因及說明;

(2)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3)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清單;

(4)債權債務清單;

(5)承諾書。

4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破產清算;

(2)被申請人基本情况資料;

(3)到期債務證明;

(4)書面或者法定程式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證明和其他有關資料;

(5)承諾書。


5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破產管理部門,並予以公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有抗告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6債務可以收回嗎?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回申請的,申請人自撤回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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