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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深圳試行個人破產制度。7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作出裁决。近日,深圳市破產管理局等機构發佈了《關於建立破產信息共享和身份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率先在全國建立了個人破產資訊共用和公示機制。這對於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改善和優化經營環境,構建市場化、法制化的社會信用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捲土重來”的機會的制度。在這裡,“誠實和不幸”的内容非常重要。這意味著並非所有債務人都有資格申請破產,但只有誠實守信的人才能被法院免除債務。囙此,在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證明申請破產的個人是“誠實和不幸的”至關重要。

如何證明個人破產申請人是“誠實和不幸的”?一方面,法院應審查個人破產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如個人債務狀況、欠債權人的款項、現有家庭財產等,並找到債權人進行聽證和核實;另一方面,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是建立個人破產資訊共用和公開機制。政府有關部門和法院應當按照謹慎必要的原則,明確個人破產狀況、相關主體參與破產程式和履行法定義務的信用承諾,並將有關個人破產限制、處罰和不誠實行為的資訊納入信用資訊範圍,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開。同時,通過政務共亯平臺交換這些資訊,實現個人破產資訊和債務人信用資訊的共亯,讓社會利益相關者參與監管。

個人破產資訊共用與公開機制的建立對促進個人破產制度的完善和良性實踐具有多重意義。

首先,這一機制可以防止和打擊利用個人破產程式“逃廢債務”。由於個人破產具有免債的優勢,在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時,很可能會有人想錯,有錢不還債,申請個人破產,甚至惡意濫用破產程式,進行欺詐性破產。“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個人破產的公示與共亯機制可以保證個人破產資訊的透明與公開,個人破產的全過程在陽光下運行。

第二,這種機制可以降低資訊提供、收集和處理的成本。我們知道債務人和個人破產資訊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個人數據資訊。它的使用和流動有“交易成本”,甚至有很高的“數據壁壘”。本地債務人數據資訊在其他地方不可用。金融機構和普通債權人很難獲得政府擁有的債務人資料庫。公示共亯平臺有利於解决債務人數據資訊成本高、資訊交換效率低的問題。

第三,這一機制有助於解决個人破產後的信用修復問題。個人破產申請經法院準予後,個人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免除全部債務,無需償還債務,債權人也無法再找到債務人。然而,債務人獲得這一利益有一個考慮因素。這種考慮是,個人債務人在3至5年內受到其生活和商業行為的限制,被視為不誠實。如果他想受到高消費行為的限制,他就不能乘坐高鐵和飛機,新的投資、創業和貸款行為也受到限制。通過個人破產資訊的共亯和公開機制,不誠實的人可以得到信用修復和合法權益的保護。合格的信用資訊主體,如有不正確資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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